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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淄博**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不服被告淄博市淄川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不履行社会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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