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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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