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司**与淄博**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司**与淄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淄博**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与淄博市**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淄博**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淄博**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淄博**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淄博**理局与张**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司**与淄川**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淄博**总公司与淄博**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