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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淄博市**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因认为被告淄博市**政管理局不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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