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因认为被告淄博市**政管理局不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司**与淄博**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司**与淄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淄博**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莱**督管理局、莱西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58
薛**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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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淄博**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淄博**理局与张**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淄博**总公司与淄博**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