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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甲不服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民政局、第三人张某某、陈*乙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不服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民政局、第三人张某某、陈*乙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鞠建,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文雯,第三人陈*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阎**,第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10月23日,原告陈*甲持第三人陈*乙的身份信息与第三人张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鲁**(2001)字第001586号结婚登记证书。

原告诉称

原告陈*甲诉称,原告借用第三人陈*乙的身份信息同第三人张某某一同去被告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鲁**(2001)字第001586号结婚登记证书,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上述登记颁证行为。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冒用第三人陈**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登记。

被告辩称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民政局辩称,被告为陈**、张某某办理的婚姻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告向**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结婚登记申请书;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三、婚姻状况证明;四、结婚登记双方身份信息。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当初为陈**、张某某办理的结婚登记行为合法。

第三人陈*乙述称,原告陈*甲冒用陈*乙的身份信息,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陈*乙的姓名权,要求追究原告的侵权责任,并赔偿其损失。对原告要求撤销以陈*乙名义办理的结婚登记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撤销该婚姻登记。

第三人陈*乙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陈*乙的身份证、户口本。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冒用了其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证。

第三人张某某述称,是陈**借用了陈**的身份信息,当初登记时我不知情,直到去年给小孩安户的时候才发现结婚证的名与原告的身份证名字不一致。同意撤销该次婚姻登记。

第三人张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三人张某某身份证、户口本。上述证据用以证明第三人的身份情况。

经庭审质证,原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各方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原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23日,原告陈*甲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持冒用的第三人陈*乙的身份信息办理的身份证,与第三人张某某一起去被告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审核后,依据二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为第三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向其颁发了鲁**(2001)字第001586号结婚登记证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弄虚作假,冒用第三人陈**的身份信息办理的身份证,与第三人张某某一同办理了婚姻登记,致使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和结婚证书所记载的持证人身份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为其及第三人张某某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书,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民政局于2001年10月23日为原告陈*甲及第三人张某某办理的结婚登记及颁发的鲁枣山(2001)字第001586号结婚登记证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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