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诉被告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林*明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许**、孙**与枣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滕州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甲不服被告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张*乙、李**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陈*甲不服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民政局、第三人张某某、陈*乙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闵某某不服被告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丁某某、李**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甘*甲诉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甘*乙、耿某某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六合派出所不履行落户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子明诉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岩诉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车辆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诉东营市**监督管理局不履行食品行政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