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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甲与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河口派出所不履行落户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甲诉被告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河口派出所不履行落户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河口派出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闫*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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