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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政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以东营市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西苑派出所未告知相关民事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立行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诉称,陈**因与张**发生争议,东营市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西**出所(以下简称“西**出所”)作出鲁*公海(西苑)决字(2011)第1号行政行为。但西**出所并未告知相对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担心第三人张**就医药费问题日后通过单位或黑恶势力向上诉人强行或非法索要。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审判;2、判决被告告知当事人就鲁*公海(西苑)决字(2011)第1号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民事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全**常委会当庭听取原告修改或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建议和当庭明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中“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告知方式(在行政行为中告知还是另行行文告知);4、最**法院当庭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指的是听到、还是看到、得到、还是签收送达回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诉未列定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和依据,上诉人所诉事项并非可诉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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