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不服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24日工伤认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于2015年7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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