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行政行为无效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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