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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行政行为无效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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