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与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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