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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撤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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