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蓬莱**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赵**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烟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吴**与蓬莱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市牟**村民委员会与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烟台**限公司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季**、李**与山**台监狱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莱阳市公安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烟台**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烟台**海洋与渔业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新**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