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包**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包*芳诉被告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更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寻求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