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利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立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工作单位是镇政府机关,且有正式编制,是镇政府任命的国家财政部门投资企业的厂长,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成为该企业的厂长,依法履行职务应受法律保护。邱*店镇人民政府无故辞退上诉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该被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