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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行立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上诉人杜*要求确认与滨州市商务局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落实公务员职级待遇,完备档案工资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杜*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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