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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鞍山纪**责任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地方税务局、滨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纪**责任公司诉被告滨州市地方税务局、滨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纪**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鞍山纪**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滨州市地方税务局、滨州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鞍山**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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