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莲龙源铸造有**委员会日照监管分局、第三人潘**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五**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五莲**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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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滨州**局开发区分局、滨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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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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