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五莲**限公司与中国银行**照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莲龙源铸造有**委员会日照监管分局、第三人潘**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五**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五莲**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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