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彭*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滨州**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未予交纳,经本院通知,原告滨州**有限公司在接到交款通知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滨州魏**有限公司与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邹平县长山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林**与被告滨州**局开发区分局、滨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滨州**局开发区分局、滨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五莲**限公司与中国银行**照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滨州**局开发区分局、滨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鞍山纪**责任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地方税务局、滨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孟宪州、刘*与被告滨州**管理局,第三人郑*行政撤销纠纷案行政判决书
王**与滨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