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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夏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夏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王**以被告夏津县人民政府自动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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