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巩铁钢诉被告平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补偿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找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巩铁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刘**与乐陵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庆云县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长寿、田**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二审行政裁定书
德州天**限公司与德州**水务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德州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平原县**理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与平原县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原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