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平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巩铁钢诉被告平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补偿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找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巩铁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