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要求法院撤销被告2015年7月30日对原告驾驶的鲁N8N882轿车在省道315(234公里)处的违章处理决定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张**诉平原县**理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平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庆云县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长寿、田**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诉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德州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任*与平原县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夏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