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原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要求法院撤销被告2015年7月30日对原告驾驶的鲁N8N882轿车在省道315(234公里)处的违章处理决定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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