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达到诉求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张**诉平原县**理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平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与平原县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原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诉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德州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夏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裁定书
李**与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谷**与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解*与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