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平原县**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没有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原告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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