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平原县**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没有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原告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