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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平原县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诉被告平原县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告以快递形式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平原县城区北任社区2010至2015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公开方式是电子邮件。但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原告发送了一个“用地布局图”,并非原告要求的内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我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

被告就该争议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也没有负责人出庭应诉。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的快递单和留存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副件,证明向被告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和要求被告公开信息的内容。

质证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5年7月22日,原告以快递形式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平原县城区北任社区2010-2015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公开方式是电子邮件。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发送了“用地布局图”,但原告认为并非其要求的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作为平原县规划主管部门,对原告要求公开其所在社区建设规划信息的申请应依法进行公开。虽被告认可收到了被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用地布局图”,但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回复的内容系原告要求申请公开的内容,故不能认定被告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之职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平原县城乡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方式向原告任*公开其申请的信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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