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长寿、田**诉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乐陵**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长寿、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长寿、田**撤回对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乐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长寿、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