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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因诉平原县公安局超期作出鉴定文书违法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立字第1号不予立案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任*上诉称,根据《公安鉴定规则》的规定,正常鉴定期限为3天,最长为7天,平原县公安局作出鉴定文书的时间远远超出了法定期限,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文书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任*的诉求内容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理由不妥,但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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