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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与被告武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满胜利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武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满胜利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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