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与被告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社会保障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是诉讼请求有误,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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