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进诉被告齐河县公安局、齐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田**(利)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张*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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