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甲诉被告齐河**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齐河县晏城镇大魏村民委员会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的事项已明释,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张进诉齐河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李**等诉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齐**育局、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发抚恤金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武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满胜利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武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耿**与被告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社会保障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齐河县表白寺镇人民政府、齐河县公安局行政侵权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中与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骆**与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