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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办事处与魏**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甲诉被告齐河**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齐河县晏城镇大魏村民委员会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的事项已明释,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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