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等诉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齐**育局、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发抚恤金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李**、李**、李**诉被告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齐**育局、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发抚恤金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王*、李**、李**、李**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李**、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李**、李**、李**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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