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顺利诉被告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徐顺利以被告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其公开了其所要求的政府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顺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原告黄**与被告武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满胜利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武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耿**与被告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社会保障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解*与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进诉齐河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李**等诉齐河县华店镇人民政府、齐**育局、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发抚恤金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齐河**办事处与魏**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齐河县表白寺镇人民政府、齐河县公安局行政侵权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