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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郓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进诉被告郓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告郓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被告已向本人提供了政府相关信息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被告已向本人提供了政府相关信息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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