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菏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菏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

经审查,原告菏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14100号工伤认定决定,已于2014年8月28日起诉,本院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9月5日申请撤诉,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第14100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为了不浪费司法资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遂作出(2014)曹*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准许原告菏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依法送达。原告菏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被告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14100号工伤认定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菏泽**有限公司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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