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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诉被告单**老家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其他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单**老家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在本案开庭、审理期间,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诉讼法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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