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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庆诉被告单县民政局、第三人刘**撤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庆诉被告单县民政局、第三人刘**撤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向原、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其诉讼请求内容与其真实意思不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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