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以与被上诉人雪野镇政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永自愿撤回上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高**撤回上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26日向我院提出申请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芜市莱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亓**、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陈*管辖权异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亓士孔管辖权异议二审行政裁定书1
亓士孔管辖权异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苏*与莱芜市莱城区大王庄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