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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以与被上诉人雪野镇政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永自愿撤回上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高**撤回上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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