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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限公司与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9月2日,原告郑州**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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