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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护局与新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密**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42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新密**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42号处罚决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42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42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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