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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新密**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不服被告新**管理局作出的新密工商(2015)第01260001号不予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牛**,被告新**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赵**、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牛**以行政争议已经法院协调解决,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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