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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务局与河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水罚字(2015)第1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有限公司在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建设项目过程中,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水罚字(2015)第1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水罚字(2015)第1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作出的新密水罚字(2015)第1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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