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刘**诉开封**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新密**护局与郑州市**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更须与登封市颍阳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新密**护局与新密市平陌牛岭烨泰石灰厂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密**管理局与唐**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密**护局与郑州**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陆得义与杞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樊宏松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开封**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张*等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