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责令交还土地通知书文件违法及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请求认定兰考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原郑**团(兰考)土地后续问题处理办公室下发的责令原告交还土地通知书(2008)01号文件属行为违法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