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诉通许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张**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陆**、陆得义与杞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樊宏松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蒋**与兰考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与开封**局稽查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芦**与杞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刘**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开封**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开封**业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焦**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