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诉被告开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张**、张**申请事项的答复》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金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张**、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张**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