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与开封**局稽查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诉被告开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张**、张**申请事项的答复》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金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张**、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张**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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