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因与被告鼓楼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行政争议已经解决。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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