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2日向开封**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政征补决(2014)1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