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内黄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原告申**因认为被告滑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
原告武**不服被告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滑县城关镇东关村第三村民小组乡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河南**有限公司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郭*胜诉被告滑县八里营乡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滑县城关镇张庄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被告滑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滑县城**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仝山林诉被告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秦**不服被告滑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不服内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位银爱(魏**)不服内黄县公安局东庄派出所户口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