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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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