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原告滑县城关镇张庄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被告滑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滑县城**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秦**不服被告滑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不服内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位银爱(魏**)不服内黄县公安局东庄派出所户口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不服被告滑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刘**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诉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汤阴县**民委员会诉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和使用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汤阴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不服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