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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民委员会诉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和使用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民委员会诉被告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和使用一案中,原告汤阴县**民委员会以该案协调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汤阴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汤阴**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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