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民委员会诉被告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和使用一案中,原告汤阴县**民委员会以该案协调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汤阴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汤阴**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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